图2-1 项目吸塑盒生产工艺流程图
污染物标识符号:N—噪声;G1—非甲烷总烃,G2—臭气浓度,;S1—塑胶边角料及次品,S2—废包装材料
工艺流程说明:
吸塑成型:根据生产需要将PET片材、PVC片材分别放入吸塑机中加热软化使其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加热过程中会有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产生,PET片材吸塑加热温度为80~90℃(分解温度约300℃~400℃);PET片材吸塑加热温度为70~80℃(分解温度约200℃);另外根据有关资料,二噁英产生的条件为400~800℃,本项目加热温度均低于其分解温度,因此,加工过程原料不会分解,不会产生二噁英和乙醛等特征因子污染物。项目除了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需要作为恶臭进行管理和控制,以臭气浓度进行表征;
该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和噪声。
裁切:使用冲压机对吸塑成型后的工件进行裁切,该工序产生少量塑胶边角料及次品和噪声。
包装:通过人工对产品进行包装,该工序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包装材料和噪声;
项目废气处理工艺及流程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吸塑成型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及噪声,废气污染特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详见图2.1
图2.1 生产废气处理工工艺流程图
2.9项目主要变动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划建设内容范围内,无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选址、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保措施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重大变动。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3.1 废水 项目产生生活污水及排放,无生产废水排放。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可知,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地面雨水经收集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在吸塑成型的过程中会使用到循环冷却水,冷却方式为间接冷却,该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经冷却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 3.2废气 吸塑成型工序废气:项目吸塑成型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吸塑成型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异味,以臭气浓度为表征。项目将吸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再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余未收集到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
图3-1 废气处理流程及监测采样点位示意图 3.3噪声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吸塑机、冲压机、冷水机的运行噪声、空压机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墙体隔音、减振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音、降噪,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3.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是塑胶边角料、塑胶次品和废包装材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于一般固体废物仓库后定期交给交给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沥分公司回收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合同详见附件4)。 项目生产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危险固体废物临时暂存于危险固体废物仓库,定期交给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回收处置(危险废物处理服务合同详见附件3)。 3.5环保设施投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 表3-1本项目环保投资一览表
表3-2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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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结论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4.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 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新建项目吸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将吸塑成型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不低于15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应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应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墙体隔声;安装吸声隔音屏、距离衰减等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通过分类收集后暂存于本项目厂区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后交给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横沥分公司回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及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危险废物:通过收集后暂存于本项目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按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及记录危险废物台账。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东莞市新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角坑路1号401室进行建设,项目年产吸塑盒846.72万个。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以及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二、重点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吸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吸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145吨/年以内。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五、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涉及其他许可事项的,须依法申请取得。 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4331号),2023年05月06日,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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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项目验收监测委托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编号为201819112697,本次检测所有项目均已认证。以下质控手段参考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检测报告>》(YX20232498)(附件6)和《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验收检测质量控制报告》(关联报告: YX20232498)(附件7)。 (1)为保证监测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同时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各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时进行。 (2)项目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3)项目所用计量仪器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监测因子监测分析方法均采用本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方法,分析方法应能满足评价标准要求。 (4)参与本项目的监测人员均通过公司内部组织的人员能力资格确认考核,持证上岗。 (5)水样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6)采样前废气采样器进行气路检查和流量校核,废气采样分析系统在采样前进行气路检查、流量校准,确保整个采样过程中分析系统的气密性和计准确性。 (7)噪声监测仪在监测前、后均标准声源进行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 项目检测方法、使用仪器及检出限见表5-1,废水质控数据分析表见表5-2,5-3,5-4,废气质控数据分析表见表5-5,噪声仪器校验表见表5-6。
表5-1检测方法、使用仪器及检出限
表5-2废水质控数据分析表 1
表5-3废水质控数据分析表 2
表5-4 废水质控数据分析表3
表5-5 废气质控数据分析表
表5-6 噪声仪器校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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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验收监测内容 项目验收监测委托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以下验收监测内容均来自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项目检测内容汇总表见表6-1。 表6-1 废水、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内容汇总表
6.1.1 废水监测内容 废水监测内容见表6-2。 表6-2 废水监测内容
6.1.2 废气监测内容 表6-3 废气监测内容
6.1.3 噪声监测内容 厂界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进行,本次在厂界四周各布设噪声监测点位,监测等效连续A声级,监测频次为每天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连续监测2天噪声。
图6-1 项目监测点位图 |
7.1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正常生产,生产工况稳定,各设施正常运行,2023-08-09工况为80%,2023-08-10工况为83%(工况证明见附件2),具体生产情况见表7-1。 表7-1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
7.2验收监测结果 项目验收监测委托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以下验收监测结果均来自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 7.2.1 生活污水验收监测结果 废水监测结果汇总见表7-2。 表7-2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 单位:mg/L;pH值为无量纲
废水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验收监测结果表明: 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指标监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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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废气验收监测结果 吸塑成型工序废气监测结果见表7-3,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7-4,项目所在地生产车间门外1米处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7-5。 表7-3吸塑成型工序废气监测结果 单位:浓度:mg/m3;速率:kg/h;废气流量:Nm3/h
表7-4 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单位: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续) 单位:无量纲
表7-4 项目所在地生产车间门外1米处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单位:mg/m3
废气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废气验收监测结果表明: 本项目吸塑成型工序废气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标准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由检测数据计算可知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145吨/年。 7.2.3 噪声验收监测结果 噪声监测结果见表7-5。
表7-5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单位:dB(A)
噪声验收监测结果评价: 验收监测期间,噪声验收监测结果表明: 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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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填表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8.1验收监测结论 8.1.1 工况调查结论 2023年08月09至10日对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以及噪声进行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为80%~83%,符合验收监测要求,得出结论如下: 8.1.2 废水 本新建项目吸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验收监测期间,废水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 8.1.3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废气验收监测结果表明: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标准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应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同时应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8.1.4 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噪声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8.1.5 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及塑胶次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定期交由专业的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固废暂存点、危废暂存点均按规范做好防护措施。 |
建 设 项 目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角坑路1号4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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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 292 |
建设性质 |
R新 建(迁建) £改 建、扩建 £技 术 改 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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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模 |
年生产吸塑盒846.72万个/年 |
实际规模 |
年生产吸塑盒846.72万个/年 |
环评单位 |
东莞市新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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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批文号 |
东环建(2023)4331号 |
环评文件类型 |
环评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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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2023年05月07日 |
竣工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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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港澳台官网90566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港澳台官网90566 |
本工程排污登记编号 |
91441900MAC6D70JX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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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
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验收监测时工况 |
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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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概算(万元) |
200 |
环保投资总概算(万元) |
10 |
所占比例(%)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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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投资(万元) |
200 |
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
10 |
所占比例(%)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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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万元) |
2 |
废气治理(万元) |
4.5 |
噪声治理(万元) |
1.5 |
固废治理(万元) |
2 |
绿化及生态(万元) |
/ |
其它(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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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废水处理设施能力 |
/ |
新增废气处理设施能力 |
6000m3/h |
年平均工作时 |
24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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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单位 |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营运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C6D70JXA |
验收时间 |
202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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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达标与总量控制(工业建设项目详填) |
污染物 |
原有排放量(1)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浓度(2) |
本期工程允许排放浓度(3) |
本期工程产生量(4) |
本期工程自身削减量(5)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量(6) |
本期工程核定排放总量(7) |
本期工程“以新带老”削减量(8) |
全厂实际排放总量(9) |
全厂核定排放总量(10) |
区域平衡替代削减量(11) |
排放增减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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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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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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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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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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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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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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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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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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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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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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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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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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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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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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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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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 |
— |
— |
— |
10.817 |
— |
— |
0 |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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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特征污染物 |
非甲烷总烃 |
— |
— |
— |
0.402 |
— |
— |
0.145 |
— |
— |
0.145 |
— |
— |
注: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2、(12)=(6)-(8)-(11),(9)=(4)-(5)-(8)-(11)+(1)。3、计量单位: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万吨/年;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水污染物排放量——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
1.1设计简况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角坑路1号401室,主要从事吸塑盒的加工生产,委托东莞市新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3年5月6日通过东莞市
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3〕4331号。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同时规划设计。
1.2施工简况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公用工程建设与配套环保设施同时施工建设,委托港澳台官网90566进行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安装施工,选用环评报告规划的废气处理工艺,保障环保投资。项目整体工程于2023年5月7日开工建设,2023年8月7日竣工,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
项目通过网络公开了环评报批、竣工及试运行起止日期等信息,信息公开期间无公众反馈意见或投诉,填写提交了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编号:91441900MAC6D70JXA 。调试试运行期间,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3年8月9~2023年8月10日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验收检测报告显示,生活污水、废气、噪声污染物排放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023年9月7日,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组,自主开展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环保组织机构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制定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管理,落实环保处理设施运行台帐记录;
(2)环境费用保障措施
项目运营过程中,制定环保运营费用保障计划,落实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支出。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3年09月07日,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角坑路1号401室,项目总占地面积16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等组成。项目主要从事吸塑盒的加工生产,设计年生产吸塑盒846.72万个/年,项目建设内容详见验收监测报告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委托东莞市新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3年05月06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3〕4331号。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于2023年05月07日开工建设,2023年08月07日竣工,项目竣工后登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公开了竣工及调试起止日期,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同时规划、建设、及调试试运行,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0.05%。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整体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包括项目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划设计及环评批复建设内容范围内,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水。
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员工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以及氨氮等。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莞市东城区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吸塑成型工序冷却水无添加任何药剂,经冷却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
(二)废气
吸塑成型工序废气:项目吸塑成型工序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该工序产生少量臭气,以臭气浓度为表征。项目建设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吸塑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同时将吸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再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余未收集到的呈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吸塑机、冲压机、冷水机的运行噪声、空压机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墙体隔音、降噪措施对噪声进行防治。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
1、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是塑胶边角料、塑胶次品和废包装材料。项目设置了一般固废暂存点用于收集后暂存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专业公司处理。一般固废暂存点张贴标识标准规范,满足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相关防护措施的要求。
2、项目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生产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项目设置了危险固体废物暂存点用于收集后暂存危险固体废物,定期交由有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公司处理。危废暂存点张贴标识标准规范,满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环境保护相关防护措施的要求。
(五)辐射
本项目不存在辐射影响。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和验收监测报告表核算,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量符合项目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果
1.废水治理设施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职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主要污染物SS最高排放浓度50mg/L、BOD5最高排放浓度41.4mg/L、CODcr最高排放浓度149mg/L、NH3-N最高排放浓度15.3mg/L、总磷最高排放浓度2.08mg/L、总氮最高排放浓度26.0mg/L、LAS最高排放浓度4.647mg/L,ph值范围为7.2-8.1。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执行的排放标准。
2.废气治理设施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数据显示,吸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后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1.86mg/m3,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724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0.28mg/m3,臭气浓度最高排放浓度16mg/m3;项目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最高浓度1.26mg/m3。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执行的排放标准。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数据显示,项目厂界东南侧昼间最大噪声为58dB(A)、厂界东北侧昼间最大噪声为58dB(A)、厂界西南侧昼间最大噪声为58dB(A)、厂界西北侧昼间最大噪声为57dB(A),噪声治理设施的降噪效果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要求。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材料、塑胶边角料及塑胶次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点,定期交由专业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点,定期交由东莞市丰业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一般固废暂存点、危废暂存点均按规范做好防护措施。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吸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指标监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标准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3.厂界噪声
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不直接排放。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表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X20232498),项目吹塑成型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达到验收执行标准,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中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项目无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后续要求:
(1)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废气、噪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按要求规范处置。
(2)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物事故排放。
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工作人员包括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广东悦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单位)、港澳台官网90566(施工单位)等单位代表。
东莞市和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