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1 毛发样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检测流程图
①样品清洗:实验室收到毛发样本后选取一根毛发,分别用水和丙酮1L清洗3次,丙酮易挥发,该工序有有机废气VOCs、清洗废水、剩余毛发样本产生。
②研磨:清洗后的样本使用震动研磨仪磨碎,研磨仪过程处于密闭状态,无粉尘产生,该工序有设备噪声产生。
③样品提取:样本磨碎后加入1mL甲醇溶液提取30min,甲醇易挥发,该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
④浓缩:提取液过滤取清液氮气吹干,再用100uL甲醇复溶,该工序有有机废气VOCs产生。
⑤仪器分析:复溶溶液上分析仪器分析,使用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分析,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需使用乙醇或乙腈,乙醇、乙腈易挥发,该工序有有机废气VOCs、分析后样品废液和设备噪声产生。
(2)血液样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检测流程
图3-2 血液样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检测流程图
实验检测流程说明:
说明:实验室检测过程中还有少量仪器清洗废水产生,收集后装桶,交由具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称量:实验室收到血液样本后称取一定量的血液,该工序有剩余血液产生。样品提取:称取后的血液加入叔丁醇手动震荡,进行提取,叔丁醇易挥发,该工序有有机废气VOCs产生。
仪器分析:提取后的溶液上分析仪器分析,使用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分析,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使用到乙醇或乙腈,乙醇、乙晴易挥发,该工序有有机废气VOCs、分析后样品废液和设备噪声产生。
注:本项目法医毒物化学实验(体内外毒物分析),需要检测的毒物指标为:酒精和15种毒品及代谢物和内标物(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MAMP、AMP、MDMA、MDA、MDE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9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甲氧那明(内标)等指标,实验方法使用气相色谱法、气质联用法和液相色谱法,使用的溶剂包含丙酮、甲醇、乙醇、乙腈、叔丁醇等,无需使用酸、碱以乃金重金屈离子的业学式剂。
2、法医医物证学实验(DNA检测)检测流程
图3-3 项目毛衣样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检测流程图
实验检测流程说明
说明:实验室检测过程中还有少量仪器清洗废水产生,收集后装桶,交由具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样品清洗:实验室收到血斑样本后取适量检材加入1L去离子水清洗高速离心,该工序有清洗废水、设备噪声产生。
DNA水解:取下层有机物沉淀加入10uLPP21试剂(一种DNA蛋白酶)进行DNA水解,该工序没有污染物产生。
扩增:水解后的样品放入PCR扩增仪扩增70min,该工序没有污染物产生。
仪器分析:扩增后溶液上遗传分析仪电泳分析,该工序有分析后样品废液和设备噪声产生。
项目实验室样品和仪器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收集后交由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公司回收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项目员工人数为35人,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15t/a,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NH3-N、总磷、LAS。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项目将样品清洗、样品提取、浓缩、仪器分析过程因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工序均设置在独立密闭通风柜,并保证足够的抽风风量,通风橱工作时呈负压状态,控制风速不小于0.5m/s。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通风柜收集进入1套二级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8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设置总风量为8000m3/h。
实验室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II时段标准,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主要噪声为:机械生产设备以及空压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60~85dB(A之间)。
为减小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企业拟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①对于设备选型方面,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
②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项目应将空压机放置在密闭空压机房内,对高噪音设备加强础减振及支承结构措施,如采用橡胶隔振垫、软木、压缩型橡胶隔振器等,通过墙体的阻隔作用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③重视厂房的使用状况,尽量采用密闭形式,除必要的消防门、物流门之外,在生产时项目将车间门窗关闭。在厂房内可使用隔声材料进行降噪,并在其表面,主要有多孔材料如(玻璃棉、矿棉、丝棉、聚氨脂泡沫塑料珍珠岩吸声砖),穿孔板吸声结构和薄板共振吸声结构。
④使用中要加强维修保养,适时添加润滑剂防止设备老化,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
⑤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项目噪声治理效果参考《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导则》。
经降噪措施后噪声设备噪声值为57.0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满足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3.4.1.4固(液)体废物
项目固废主要为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其中医疗废物按有关医疗垃圾处理方法进行储存、运送,交由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由有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生活垃圾: 包括平时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生活垃圾中铝制罐、塑料瓶、玻璃瓶、报纸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交予环卫部门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处置。
3.4.2 规范化排污口、监测设施
项目废气排放口安装了标志牌,设置了监测平台及采样口。
3.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70万、环保投资额5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7.1%,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建设内容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基本落实了“三同时”政策。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规划及批复要求的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对比可知,项目主体建设产品种类及规模、建设地点、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生产工艺、配套的环保设施与环评规划及批复要求基本一致,该项目无重大变动。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委托深圳市复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报告于2021年10月09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1〕6589号,审批情况详见审批文件。
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详见下表4-1。
表4-1 环评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种类 |
环评批复要求 |
实际落实情况 |
废水 |
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实验室清洗废水(共 0.95 吨/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外排。 |
项目实验室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
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 质标准》(GB/T 31962-2015)B 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 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后引入东莞市是去污水处理厂处理。 |
|
废气 |
项目应全部使用低挥发性原料,严格控制项目无组织 废气排放,其中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样品清洗、样品 提取、浓缩、仪器分析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 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VOCs 有组织 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 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项目将样品清洗、样品提取、浓缩、仪器分析过程因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工序均设置在独立密闭通风柜,并保证足够的抽风风量,通风橱工作时呈负压状态,有组织排放达到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 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地面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噪声 |
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噪声不得超过《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满足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固废 |
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 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 修改单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 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其中医疗废物按有关医疗垃圾处理方法进行储存、运送,交由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由有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项目各功能区均采取“源头控制”、“分区控制”的防渗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规定。 |
|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详见表5-1。
表5-1废水执行标准
序号 |
监测项目 |
标准限值 (mg/L,pH值为无量纲除外) |
执行标准 |
1 |
悬浮物 |
400 |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 |
2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300 |
|
3 |
化学需氧量 |
500 |
|
4 |
氨氮 |
45 |
|
5 |
总磷 |
8 |
|
6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20 |
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要求。
样品清洗、样品 提取、浓缩、仪器分析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详见表5-2。
表5-2废气执行标准
监测项目 |
排放高度 (m) |
排放速率 (kg/h) |
排放浓度 (mg/m3)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
非甲烷总烃 |
/ |
/ |
/ |
6 |
有组织VOCs |
18m |
1.4* |
30 |
2.0 |
备注:1、“*”表示废气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按其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详见表5-3。
表5-3厂界噪声执行标准
序号 |
监测项目 |
标准限值Leq【dB(A)】 |
执行标准 |
|
昼间 |
夜间 |
|||
1 |
噪声 |
60 |
50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 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97号),“十二五”期间国家对COD、氨氮、氮氧化物、SO2四种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要求,污水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由该污水处理厂统一调配,不再另行增加批准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的总量指标。根据东环建〔2021〕6589号文件,未对项目废气进行总量控制要求。
在验收监测期间,记录生产负荷。在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条件下进行现场采样与监测,在监测取样期间,确保各种污染物的治理措施在完好的情况下进行取样,以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表6-1 废水监测内容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2022-02-25,监测4次 2022-02-26,监测4次 |
本项目废气监测内容见表6-2。
表6-2废气监测内容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时间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前(Q-1#)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后(Q-2#)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厂区实验室门口1m处(Q-7#) |
非甲烷总烃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上风向参照点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下风向监控点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下风向监控点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下风向监控点 |
VOCs |
2022.02.25,监测3次 2022.02.26,监测3次 |
本项目噪声监测内容见表6-3。
表6-3噪声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 |
监测点位 |
主要声源 |
监测时间 |
厂界环境噪声 |
厂界东南侧外1m处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2022.02.25,监测1次 2022.02.26,监测1次 |
厂界环境噪声 |
厂界西南侧外1m处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2022.02.25,监测1次 2022.02.26,监测1次 |
厂界环境噪声 |
厂界西北侧外1m处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2022.02.25,监测1次 2022.02.26,监测1次 |
厂界环境噪声 |
厂界东北侧外1m处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2022.02.25,监测1次 2022.02.26,监测1次 |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由建设单位设置专人负责定期收集并搬运至危险废物暂存区分别贮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生活垃圾中铝制罐、塑料瓶、玻璃瓶、报纸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交予环卫部门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处置。
广东科艺盛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25日~2022年02月26日进行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场采样,并编写了监测报告。监测期间,企业生产负荷均为75%以上,且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完好。
(1)及时了解工况情况,保证监测过程中工况负荷满足验收监测要求;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保存、分析等,全程进行质量控制。
(4)参加本项目监测人员均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废气采样前对仪器流量计进行校准,并检查气密性;采样和分析过程严格按照GB 16297-1996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进行。
(6)声级计测量前后均经标准声源校准且合格,测试时无雨雪,无雷电,风速小于5.0m/s。
(7)监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定。
本次监测所依据的监测标准(方法)及检出限见下表7-1。
表7-1 监测方法及检出限
监测项目 |
方法来源 |
监测方法 |
使用仪器 |
检出限 |
悬浮物 |
GB 11901-1989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
电子天平 BMB224 |
4mg/L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HJ 505-2009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
生化培养箱 LRH-150B |
0.5mg/L |
化学 需氧量 |
HJ 828-2017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标准微晶COD消解器GL-112 |
4mg/L |
氨氮 |
HJ 535-2009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UV-2350 |
0.025mg/L |
总磷 |
GB/T 11893-1989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UV-2350 |
0.01mg/L |
阴离子 表面活性剂 |
GB 7494-1987 |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UV-2350 |
0.05mg/L |
非甲烷 总烃 |
HJ 604-2017 |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GC-7860 |
0.07mg/m3 |
VOCs |
DB 44/814-2010 |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 |
气相色谱仪9790Plus |
0.01mg/m3 |
噪声 |
GB 12348-2008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多功能声级计AWA6228+型 |
-- |
采样依据 |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49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图7-1 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
注:“○”表示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表示厂界噪声监测点位。
表8-1 生活污水监测结果
单位:mg/L
(1)样品信息 |
||||||||||||
采样日期 |
采样位置 |
样品编号 |
采样方式 |
样品状态及特征 |
||||||||
2022.02.25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0801-0804 |
瞬时采样 |
液态、微浊、浅黄、微臭、少浮油 |
||||||||
2022.02.26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0805-0808 |
瞬时采样 |
液态、微浊、浅黄、微臭、少浮油 |
||||||||
(2)监测结果 |
||||||||||||
采样日期 |
采样位置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标准 限值 |
评价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平均值 |
||||||||
2022.02.25 |
生活污水 排放口 |
样品编号 |
0801 |
0802 |
0803 |
0804 |
-- |
-- |
-- |
|||
悬浮物 |
31 |
42 |
37 |
33 |
36 |
400 |
达标 |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51.2 |
51.8 |
46.4 |
53.8 |
50.8 |
300 |
达标 |
|||||
化学 需氧量 |
116 |
111 |
106 |
115 |
112 |
500 |
达标 |
|||||
氨氮 |
28.3 |
28.5 |
28.8 |
28.2 |
28.4 |
45 |
达标 |
|||||
总磷 |
3.95 |
3.72 |
3.95 |
4.17 |
3.95 |
8 |
达标 |
|||||
阴离子 表面活性剂 |
2.96 |
3.10 |
3.21 |
3.35 |
3.16 |
20 |
达标 |
|||||
2022.02.26 |
生活污水 排放口 |
样品编号 |
0805 |
0806 |
0807 |
0808 |
-- |
-- |
-- |
|||
悬浮物 |
33 |
31 |
32 |
38 |
34 |
400 |
达标 |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50.4 |
48.4 |
49.6 |
55.2 |
50.9 |
300 |
达标 |
|||||
化学 需氧量 |
116 |
109 |
107 |
111 |
111 |
500 |
达标 |
|||||
氨氮 |
27.7 |
27.3 |
27.6 |
27.2 |
27.4 |
45 |
达标 |
|||||
总磷 |
4.18 |
4.25 |
3.92 |
3.92 |
4.07 |
8 |
达标 |
|||||
阴离子 表面活性剂 |
3.24 |
3.00 |
3.10 |
3.28 |
3.16 |
20 |
达标 |
|||||
1、样品编号前缀为2202073。 2、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排放限值中最严值要求。 3、本结果只对当时采集的样品负责。 |
表8-2 实验室有机废气监测结果
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
(1)废气排放筒参数 |
|||||||||||||||
采样日期 |
采样位置 |
排气筒 高度(m) |
处理设施 |
标干流量(m3/h) |
现场工况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2022.02.25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前(Q-1#) |
-- |
-- |
2653 |
2755 |
2784 |
84.0% |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后(Q-2#) |
18 |
活性炭吸附塔+ 活性炭吸附塔 |
2624 |
2787 |
2737 |
||||||||||
2022.02.26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前(Q-1#) |
-- |
-- |
2755 |
2856 |
2896 |
80.6% |
||||||||
实验室有机废气 处理后(Q-2#) |
18 |
活性炭吸附塔+ 活性炭吸附塔 |
2897 |
2920 |
2768 |
||||||||||
(2)废气监测结果 |
|||||||||||||||
采样日期 |
采样位置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标准 限值 |
评价 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2022.02.25 |
实验室有机 废气处理前(Q-1#) |
样品编号 |
0101 |
0102 |
0103 |
-- |
-- |
-- |
|||||||
VOCs |
排放浓度 |
10.8 |
10.8 |
10.6 |
10.7 |
-- |
-- |
||||||||
实验室有机 废气处理后(Q-2#) |
样品编号 |
0201、0201CT |
0202 |
0203 |
-- |
-- |
-- |
||||||||
VOCs |
排放浓度 |
5.23 |
5.71 |
2.99 |
4.64 |
30 |
达标 |
||||||||
排放速率 |
1.37×10-2 |
1.59×10-2 |
8.18×10-3 |
1.26×10-2 |
1.4* |
达标 |
|||||||||
2022.02.26 |
实验室有机 废气处理前(Q-1#) |
样品编号 |
0104 |
0105 |
0106 |
-- |
-- |
-- |
|||||||
VOCs |
排放浓度 |
7.99 |
8.42 |
7.53 |
7.98 |
-- |
-- |
||||||||
实验室有机 废气处理后(Q-2#) |
样品编号 |
0204、0204CT |
0205 |
0206 |
-- |
-- |
-- |
||||||||
VOCs |
排放浓度 |
3.54 |
5.02 |
3.76 |
4.11 |
30 |
达标 |
||||||||
排放速率 |
1.03×10-2 |
1.47×10-2 |
1.04×10-2 |
1.18×10-2 |
1.4* |
达标 |
|||||||||
1、样品编号前缀为2202073。 2、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代表排气筒高度未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限值按照(DB44/814-2010)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
表8-3 厂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单位:mg/m3
采样日期 |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监测结果 |
标准 限值 |
评价 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2022.02.25 |
非甲烷 总烃 |
样品编号 |
0701-0703 |
0704-0706 |
0707-0709 |
-- |
-- |
-- |
厂区实验室门口1m处(Q-7#) |
0.67 |
0.72 |
0.74 |
0.71 |
6 |
达标 |
||
2022.02.26 |
非甲烷 总烃 |
样品编号 |
0710-0712 |
0713-0715 |
0716-0718 |
-- |
-- |
-- |
厂区实验室门口1m处(Q-7#) |
0.65 |
0.68 |
0.72 |
0.68 |
6 |
达标 |
||
1、样品编号前缀为2202073。 2、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本结果只对当时采集的样品负责。 |
表8-4 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单位:mg/m3
采样日期 |
监测项目 |
监测点位 |
监测结果 |
标准限值 |
评价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平均值 |
|||||
2022.02.25 |
VOCs |
样品编号 |
0301 |
302 |
0303 |
-- |
-- |
-- |
上风向参照点(Q-3#) |
0.21 |
0.22 |
0.21 |
0.21 |
-- |
-- |
||
样品编号 |
0401 |
0402 |
0403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4#) |
0.36 |
0.81 |
0.48 |
0.55 |
2.0 |
达标 |
||
样品编号 |
0501 |
0502 |
0503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5#) |
0.33 |
0.51 |
0.40 |
0.41 |
2.0 |
达标 |
||
样品编号 |
0601 |
0602 |
0603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6#) |
0.39 |
0.43 |
0.36 |
0.39 |
2.0 |
达标 |
||
2022.02.26 |
VOCs |
样品编号 |
0304 |
0305 |
0306 |
-- |
-- |
-- |
上风向参照点(Q-3#) |
0.17 |
0.13 |
0.18 |
0.16 |
-- |
-- |
||
样品编号 |
0404 |
0405 |
0406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4#) |
0.24 |
0.21 |
0.49 |
0.31 |
2.0 |
达标 |
||
样品编号 |
0504 |
0505 |
0506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5#) |
0.67 |
0.61 |
0.57 |
0.62 |
2.0 |
达标 |
||
样品编号 |
0604 |
0605 |
0606 |
-- |
-- |
-- |
||
下风向监控点(Q-6#) |
0.34 |
0.33 |
0.36 |
0.34 |
2.0 |
达标 |
||
1、样品编号前缀为2202073。 2、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下风向监控点的检测结果为实测值,未减掉上风向参照点的背景值。 4、本结果只对当时采集的样品负责。 |
表8-5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编号 |
监测点位置 |
结果Leq【dB(A)】 |
|||
2022.02.25 |
2022.02.26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Z-1# |
厂界东南侧外1m处 |
58 |
47 |
57 |
48 |
Z-2# |
厂界西南侧外1m处 |
58 |
47 |
58 |
47 |
Z-3# |
厂界西北侧外1m处 |
57 |
48 |
57 |
48 |
Z-4# |
厂界东北侧外1m处 |
57 |
47 |
57 |
47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2类标准 |
60 |
50 |
60 |
50 |
|
评价结果 |
达标 |
达标 |
达标 |
达标 |
由监测数据可得,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排放限值中最严值要求。
由监测数据可得,项目实验室有机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高空排放,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由监测数据可得,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的消声、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管理由公司安全处负责监督,负责工程环境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检环境影响情况,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并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宣传工作。
该项目环评报告、环评审批批文等手续齐全,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相关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要求。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特别是按环保设计方案提出的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国家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制订和贯彻环保管理制度,监控本工程的主要污染,对各部门、操作岗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督和考核。
经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期间未发生扰民和公众投诉意见。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样品废液(0.00168 t/a)交由有资质处理的东莞市华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血液(0.00477t/a)、毛发(0.00002a/t)交由有资质处理的东莞市安德宝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的废活性炭(7.2174 t/a)交由有资质处理的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项目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措施见表9-1。
表9-1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措施
序号 |
固废类别 |
固废名称 |
产生流程 |
产生量(t/a) |
处置措施与去向 |
1 |
危险废物 |
血液 |
法医毒物化学实验 |
0.00477 |
东莞市安德宝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 |
2 |
毛发 |
法医毒物化学实验 |
0.00002 |
||
|
样品废液 |
法医毒物化学实验和法医医物证学实验 |
0.00168 |
东莞市华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3 |
废活性炭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7.2174 |
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4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员工日常生活 |
12.6 |
环卫部门处理 |
合计 |
19.8238 |
-- |
|
|
|
|
|
|
|
空白 |
图9.1危废储存间及危废管理制度 |
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运行初期的监测工作也已经完成,后续监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
监测期间,该企业生产正常,设施运行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危险废物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后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落实了《关于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1〕6589号)的要求,废水、废气、噪声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项目已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可以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1)加强各项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2年03月29日,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11号2栋605室,占地面积460m2,建筑面积460m2。项目主要从事实验室检测服务,包括法医毒物化学实验6500宗/年和法医医物证学实验500宗/年等司法鉴定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详见验收监测报告。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委托深圳市复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1年10月09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1〕6589号。项目于2021年10月开工建设,2022年2月竣工,2022年2月18日登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开始调试运行,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7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7.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公用工程及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一致,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实验室清洗废水收集后交由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公司回收处理,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NH3-N、LAS、总磷等。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引至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东莞运河。
(二)废气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是实验室有机废气(VOCs),产生废气的工序均设置在独立密闭通风柜,废气收集后,再由二级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无组织废气主要是实验室有机废气(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主要是机械生产设备以及空压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吸声、减振和降噪措施、以及对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对噪声进行治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危险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血液、毛发、分析后的样品废液)和废活性炭;其中医疗废物按医疗垃圾处理方法进行储存、运送,交由东莞市安德宝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一般包括平时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生活垃圾中铝制罐、塑料瓶、玻璃瓶、报纸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交予环卫部门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处置。
(五)辐射
本项目不存在辐射影响。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项目废气排放口建设了废气监测采样平台、设置了监测采样孔。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果
1.废水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数据显示,项目职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主要污染物SS最高排放浓度42mg/L、BOD5最高排放浓度55.2mg/L、CODcr最高排放浓度116mg/L、NH3-N最高排放浓度28.8mg/L、TP最高排放浓度4.18mg/L、LAS最高排放浓度3.35mg/L,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执行的排放标准。
2.废气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数据显示,项目实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主要污染物VOCs最高排放浓度5.71mg/L;项目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0.74mg/m3;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最高排放浓度0.81mg/m3;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执行的排放标准。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数据显示,项目厂界东南侧昼间噪声57dB(A)、厂界西南侧噪声58dB(A)、厂界西北侧噪声57dB(A)、厂界东北侧噪声57dB(A),噪声治理设施的降噪效果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要求。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血液、毛发交由有资质处理的东莞市安德宝医疗废物环保处理有限公司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样品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交由有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分类收集,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满足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
2.废气
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有组织排放:项目实验室有机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高空排放,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VOCs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厂界噪声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的消声、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不直接排放。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TJC2202073),项目生活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达到验收执行标准,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中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项目无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更换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确保固体废物长期妥善处置。
八、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工作人员包括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广东科艺盛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单位)、港澳台官网90566(施工单位)等单位代表。
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29日
公示期: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6日
意见投递:公示期间若公众对本项目有疑问或者意见及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及电话,单位须加盖公章。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为电话或信函、邮件。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13532361653
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