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排污单位应根据其自身的 VOCs 排放特征及操作规程,明确 VOCs 治理设施的控制指 标正常运行的状态、限值或限制范围,规定控制指标的监控方式和监控频次。 控制指标可通过调查和监测等方式进行监控:对于无法直接监测的控制指标,如吸附介质性 能、主要废气组分等,可采用调查的方式监控;对于随工况变化的控制指标应采取监测的方式监 控,并根据控制指标稳定性决定监控频次。
5.2.3 排污单位应按操作规程要求监控并记录 VOCs 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值,采用连续自动 监控的应具备历史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
5.3 巡视检查
5.3.1 排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 VOCs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并在运行管理制度中规 定检查人员、检查频次及异常情况处置程序等管理要求。
5.3.2 排污单位应按照 VOCs 治理设施操作规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巡视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控制指标。
5.3.3 VOCs 治理设施巡视检查可采用感官判断(目视、鼻嗅、耳闻),现场仪表指示值读取 和信息资料收集,量具和便携式检测仪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方法。
5.3.4 检查人员应如实、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并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对监控系统记录的 与生产设施和 VOCs 治理设施相关的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存档。
5.3.5 排污单位依据巡视检查结果对 VOCs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做出定性或定量评估,指导设 施运行管理。
5.4 维护保养 5.3.1 排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适时对 VOCs 治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在运行管理制度中 规定维护保养人员及异常情况处置程序等管理要求。
5.3.2 排污单位应按照 VOCs 治理设施操作规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维护保养的内容、 频次和维护保养方法。
5.3.2 维护保养人员应如实、及时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及结果并定期整理归档,妥善 保存。
6 故障和应急处置要求
6.1 VOCs 治理设施的控制指标超出控制范围,或 VOCs 排放浓度 1 小时平均值超出标准限则判断为 VOCs 治理设施故障。
6.2 排污单位发现 VOCs治理设施故障后,应将故障报警信息及时发送至相关人员,并在现场和 远程控制端设置明显的故障标识。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故障,如实记录故障发生的时间、原 因及处置结果。
6.3 发生故障后,按照操作规程需要停机的,或故障持续 12 个小时的,应立即进入停运程序。
6.4 VOCs 治理设施出现故障后的处置程序应该以安全为前提,未修复前不应投入运行。
7 记录要求
7.1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程序实施信息、控制指标运行数据、巡视检查记录、维护保养台账和 故障处理资料应予以保存,并符合 HJ 944-2018 第 4 条及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 规范中规定的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7.2 VOCs 治理设施的故障等信息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