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水质指数的计算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18〕1271号)。

2.水质指数变幅为水质指数同比,“-”表示改善,“+”表示变差。

3.为与国家排名衔接,省排名断面采用149个国控断面。

4.韶关、河源、中山、江门、肇庆、清远市所有国控断面均达到水质目标且均达到或优于Ⅱ类,不参与水质变化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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